根据 2008 年保养信息通告并根据 2008 年 10 月 1 日的新尾气排放检测指令说明, 对于装配相应欧洲车载诊断系统 (OBD) 的所有商用汽车, AG 批准了用于尾气排放检测的 OBD 程序. 根据尾气排放检测指令的 1.1.8, 车辆制造商可批准 OBD 程序 (3.6 尾气排放检测指令). OBD 系统必须符合指令 2005/55/EG 或各随后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(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小节 V, 9, 第 1 部分).
对于装配 OBD 系统 (符合指令 2005/55/EG 或各随后修订版的相关规定) 的车辆 OBD 程序的基本批准有一定的限制 (尾气排放检测设备与符合设备指南 5 的尾气排放检测软件配合使用). 因此, 需要对执行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的制造商规范进行修改.
修改制造商规范
随着本保养信息手册的发行, 符合尾气排放检测指令 1.1.8 的 OBD 程序 (3.6) 仅能用于装配 OBD 系统 (符合指令 2005/55/EG 或包括以下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小节 14.1, 第 1 部分的各随后修订版的相关规定) 的车辆:
小节 14.1 (排放等级代码) |
0683, 0684 |
0690, 0691 |
对于装配 OBD 系统 (符合指令 2005/55/EG 或包括相当于小节 14.1 中 0682 规范的各随后修订版的相关规定) 的车辆, 根据尾气排放检测指令 3.5 (柴油程序) 执行尾气排放检测以及废气测量 (烟度测量). 必要的速度和温度记录可能仍会显示在 OBD 界面上.
相关车辆尾气排放检测测试程序选择的判别图 |
W00.10-1238-06